長春規定未婚同居者等被納入防止家暴保護范圍
《長春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一地方性法規,將未婚同居、單親家庭、單身家庭、同性家庭等情況下的受害人納入保護范圍。
據記者了解,《條例》沒有具體指出上述情況下的受害人同樣受到法規保護,而是稱“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長春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婦兒工委副主任盧福建說:“這一提法既參考《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對家庭成員具體范圍進行確認,又通過開放式的規定拓展了伸縮空間,基本上能夠涵蓋基于傳統家庭觀念下的家庭成員范圍。”
他還說,基于前瞻性立法的考慮,對于本條例的調整范圍既考慮了傳統家庭關系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侵害,還考慮到未來我市家庭關系的實際發展趨向,將未婚同居、單親家庭、單身家庭、同性家庭等情況下的受害人納入保護范圍。
據介紹,《條例》同時強調中性立法,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作性別、年齡的區分,保護對象包括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而有關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訴機構、公安機關和110接警服務、設立救助場所、司法鑒定等方面的規定,也體現了該《條例》的實際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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