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9規定保軟環境 官員騷擾企業要遭查
大渡口區各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如行為損害了該區發展軟環境,將被予以懲戒和查處。日前該區在全市率先出臺《損害發展軟環境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9條共53種責任追究情形,以此提高機關行政效能,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干擾正常經營將被追責
該區紀委和監察局工作人員表示,本區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只要損害了大渡口區發展環境,需追究責任的,均適用該《辦法》。其共分二十五條,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達到9條共53種,只要違犯其中一項“禁區”,都將追究責任。
詳細地說,該《辦法》對內部管理制度、辦理行政許可、實施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管理、行政處罰以及招商引資過程中,損害發展軟環境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對干擾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等有關規定的行為,都將進行責任追究。
視情節給處分并存檔
據介紹,在此次《辦法》的制定過程中,該區首次細分了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可能的違規情形,并將追究責任。
違反了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損害發展環境行為責任分為一般責任、嚴重責任和特別嚴重責任,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對部門、單位做出的責任追究決定,將送區綜合目標考核辦公室存檔;對個人做出的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依據人事干部管理權限,送同級組織或人事部門存檔,作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據。
下列行為要遭查
包括在洽談招商引資項目過程中,不執行或不完全執行上級制定的招商引資政策規定,沒有抓好項目跟蹤服務,致使項目流失;
在招商引資項目立項審批、注冊過程中,立項審批、注冊不及時,跟蹤、服務不到位,影響投資項目進展、引起不良后果;
在對投資企業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對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或亂罰款,在企業吃、拿、卡、要、報銷費用等現象等。
視情節輕重
予以相應處罰
情節輕微的一般責任,給予行政效能告誡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情節嚴重的嚴重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離崗培訓、停職檢查或調離工作崗位;
情節特別嚴重,給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嚴重責任,將可能被免職并依照行政紀律給予政紀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