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抑或就業 用人單位說了不算
日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實習還是正常就業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2005年7月1日,小齊從北京工商大學畢業。2006年3月14日,小齊來到某書店應聘,被分配到書店下屬的多個部門工作。在此期間,書店按照該單位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管理慣例,每天為小齊發放10元實習補助。6月6日,小齊與書店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及2個月的試用期合同。7月18日,書店以小齊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紀律,未按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了與小齊的勞動關系。隨后,小齊將書店起訴到法院,要求書店按每月1500元支付他3月到5月的工資,并支付其7月16日至31日的工資及五。一期間的加班工資645.32元、同時支付上述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322.18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2250元。
被告書店卻說小齊一開始是以實習生的身份來應聘的。書店稱,小齊自3月14日,開始到被告單位下屬多個營銷部門實習,以熟悉情況,等待學校分配。同年6月,被告單位與原告簽訂了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006年6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由于小齊在試用期間,被告單位下屬部門多次反映小齊本人的許多舉動和行為不適應被告單位工作崗位需要,經單位人事部門與其談話后,雙方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解除了勞動關系。被告單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齊的工資,因此不同意小齊的訴訟請求。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齊于2005年7月即已取得了畢業證書,其自2006年3月到某書店工作后荒薌撲鬮迪捌詡洌κ游鴕怠T謁轎叢級ㄔ鹿ぷ時曜嫉那榭魷攏呈櫚曖Π床壞陀詒臼兇畹凸ぷ時曜賈Ц緞∑牘ぷ省S捎諛呈櫚晡シ戳松鮮鱸潁剮柚Ц緞∑胂嗟庇詮ぷ時ǔ?5%的經濟補償金。據此,法院判決書店補發小齊“實習期間”的工資差額850元,并加發差額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補發小齊“五。一”期間的加班工資270元,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駁回小齊的其他訴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