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手勞動部門法律人士 剖析典型案例教你討薪維權
核心提示
年關將至,進城務工人員辛辛苦苦工作一年,有的到頭來卻拿不到一分錢工資,有的甚至一拖就是幾年。記者5日采訪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時獲悉,除了一些農民工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外,引起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原因主要有不簽勞動合同、層層轉包、舉報不及時等。近日,江西省勞動部門曝光拖欠農民工工資典型案例,本報以案說法教你討薪維權。
即日起,本報將聯合勞動部門、工會組織以及本報公益律師開展農民工年終討薪維權活動。如果你身邊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可以就近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致電本報維權熱線0791-6847315反映,對于勞資糾紛,也可致電本報公益律師進行免費法律咨詢。
在勞動部門的介入下,農民工順利拿到工錢
案例1
欠薪單位:江西省美佛兒學校教學樓工程項目承包人孔輝高
討薪人員:撫州市臨川區云山鎮農民工梅林生等3人□欠薪原因:層層轉包
事件
撫州市臨川區云山鎮農民工梅林生、黃友生、何木喜三人聯名到撫州市勞動監察支隊投訴,反映江西省美佛兒學校教學樓工程項目承包人孔輝高采取七除八扣手段不予結算工資,拖欠克扣他們的血汗錢。
勞動監察支隊調查發現,工程由江西美佛兒學校投資興建,項目由承包人孔輝高掛靠臨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孔輝高將該工程以清工的形式分包給梅林生、黃友生、何木喜,施工單位與農民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清工分包合同主體雙方為自然人,目前該工程項目承包人以履行勞務合同發生糾紛為由與清包工未結算,但欠清包工的錢是事實,清包工手下幾十名農民工被拖欠工資近十萬元也是事實。
對拖欠工資問題,項目承包人孔輝高提出,清包工未按勞務合同履行義務,存在延誤工期,工程質量需返工問題,扣除清包工工資是合同約定的,項目部不是不支付農民工工資,而是清包工不結賬,拖欠工資的責任不是他們。
結果
撫州市勞動監察支隊最后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委托建筑造價事務所對清包工所完成工程量進行工資支付情況審計,同時責令臨川第五建筑公司依據工資審計結果限期支付工資,在規定的時間內,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與農民工結清工資。
解讀
勞動監察部門認定,施工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同時我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建筑工程勞務不得分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施工單位經理部與投訴人簽訂的包工協議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系無效合同,對工資數額可通過工資審計確定。根據《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克扣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其進行了上述查處。本案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是事實,用人單位應負清償工資的法律責任。
案例2
欠薪單位:南昌市水產品綜合交易批發市場項目部
討薪人員:車文山等28名農民工□欠薪原因:包工頭攜款逃匿
事件
2006年10月19日,車文山等28名農民工到南昌市勞動監察處投訴,反映江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南昌市水產品綜合交易批發市場項目部拖欠他們的工資4.6萬元。
調查發現,投訴人員為該項目泥工班施工人員,由于泥工班“包工頭”王軍民在工程結束后不知去向,導致農民工工資無法結算。
南昌市勞動監察處首先督促該項目經理與農民工結算工資,但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沒有結果。于是南昌市勞動監察處督促該項目總承包單位江西省第二建筑公司盡快清欠工資,但該公司對清欠工作極不重視,導致車文山等28名農民工在南昌市勞動監察處辦公室滯留一個星期。
為此,南昌市勞動監察處和該市政府清欠辦公室于2006年11月16日研究決定提請省建設廳責成省第二建筑公司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4.6萬元,并建議給予江西省第二建筑公司不良行為記錄一次。
結果
2006年11月17日,農民工代表與該項目部經理再次協商,雙方終于達成一致。由項目部先行支付3萬元工資款,再把5千元質量保證金提交到勞動部門,等工程結束并結算后支付。
解讀
根據2005年出臺的《江西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書后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工資保障金的劃支手續,并及時發放被拖欠的農民工及其他職工的工資,同時通知責任單位在啟動工資保障金后的30日內補交已經支付的工資保障金。對拒不補交的單位,將記錄其不良信用檔案,通報其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案例3
欠薪單位:新余市浙新紡織有限公司
討薪人員:新余市打工妹鐘小花等3人□欠薪原因:老板簽訂違法合同扣下工資和押金
事件
新余市打工妹鐘小花等3人,因經受不住用人單位繁重的體力勞動而要求辭工,卻被老板依照“合同”扣下工資和押金。
2006年6月份,鐘小花3人在新余市浙新紡織有限公司打工,并和她們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之后老板將她們當“包身工”使用,每天工作都在10個小時以上,且沒有節假日。由于紡織廠上班環境非常差,每天一上班就必須連續工作,中途不準休息、用餐,體力實在支持不住。8月,鐘小花、羅愛珍、鐘小六等3人一起提出辭職。老板卻對她們說,辭職可以,但按照合同必須找人來頂替崗位,否則工資沒有,押金不退。她們多次找老板討要工錢均未果。
結果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告知,凡是違反法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在法律面前,新余市浙新紡織有限公司老板不得不承認錯誤,表示將遵守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同時為3名員工清算工資。
解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40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在本案中,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時間違反了相關法律條文。根據第18條規定,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屬無效勞動合同。即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案例4
欠薪單位:臨川城鎮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臨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討薪人員:丁志猛等70余名農民工
欠薪原因:承包方擅自將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個人
事件
2005年10月11日,撫州市農民工代表丁志猛投訴反映,70余名農民工在由臨川城鎮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的玉茗花園5、6號樓工程中,被拖欠工資達28萬余元。
調查中發現,玉茗花園三期工程由臨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承建,開發商為臨川城鎮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在實際操作中,臨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只收取掛靠費,將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個人進行施工管理,由包工頭掛靠臨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墊資建設。2004年9月農民工丁志猛等70余人在該工地做泥工,工程于2005年8月底已竣工,現被拖欠工資280200元。
結果
撫州市勞動部門向臨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下達工資決定書,并要求臨川城鎮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在15天之內將尚欠工程款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但在指定的時間內臨川城鎮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及臨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并未清償農民工工資。2005年11月20日,該市對玉茗花園三期工程的開發商及施工單位分別作出暫停售房和招投標資格。
解讀
按照《江西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通過新聞媒體或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并通報有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章規定,勞動監察部門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可責令按照所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倍以上5倍以下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