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有規定 自定標準違規
【中國鞋網】崔某于2002年2月到壽光某實業開發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1月因病手術,需修養3個月。崔某按公司規定履行了請假手續,但公司未發放病假工資。今年3月,崔某上班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資,雙方產生爭執,崔某訴至壽光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在審理時,公司表示,崔某病假期間未出勤,未提供勞動,要求支付工資屬無理要求。但考慮到崔某生活困難,公司研究后決定發給崔某生活費,每月為235元的最低生活保障。
仲裁院指出,依法享受病假工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建立這項制度體現出國家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早在建國之初,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1953年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對病假工資問題就專門做出了規定。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進一步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1995年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通知第1條也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2006年山東省政府又制定了《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對病假工資再次予以明確規范,其中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崔某在公司工作已經7年,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贝弈晨上硎6個月的醫療期。崔某的病假事實清楚,并按公司要求履行了相應手續,且醫療期也未超出規定,理應按國家規定享受病假工資待遇。公司自定的病假期間生活費標準明顯偏低,沒有法律依據,應屬無效。經多次調解,公司同意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每月496元(620元×80%)的標準支付崔某病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