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紅蜻蜓”打贏“兩只紅蜻蜓”
成都中院審結一起商標侵權案
皮鞋上,一只“紅蜻蜓”是馳名商標,“兩只紅蜻蜓”則構成了商標侵權。成都皮鞋個體經營戶王某因為銷售了帶有“兩只紅蜻蜓”商標的皮鞋,使用了帶有“紅蜻蜓”字樣的店招和票據,14日被成都中院判處停止侵權,賠償5萬元,登報消除影響。王某所在的商鋪業主林某也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一只紅蜻蜓”與“兩只紅蜻蜓”構成類似
原告紅蜻蜓公司是浙江一家著名的皮鞋企業,注冊商標為一只蜻蜓與中文“紅蜻蜓”、拼音“hong”組合而成,在多年的經營中,紅蜻蜓公司對該商標進行了大量廣告宣傳,使其具有較高的聲譽。
2006年,紅蜻蜓公司的職員帶著公證人員,在成都荷花池王某經營的商鋪購買了具有 “兩只紅蜻蜓”商標的皮鞋,并對店面招牌、發票上的“紅蜻蜓(遠東)集團有限公司(監制)”字樣進行了拍照取證。以此為證據,紅蜻蜓公司將王某和店鋪業主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商標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在法庭上,被告王某及其代理律師辨稱,其銷售的皮鞋商標為兩只交叉的“蜻蜓”,且商標名為“紅螞螂”,是取得浙江瑞安邦帥鞋業有限公司授權的合法產品,不構成侵權。
法庭認為,“兩只紅蜻蜓”和“一只紅蜻蜓”構成類似,從邏輯上造成消費者混淆,加上王某使用的店面招牌和票據上有 “紅蜻蜓”字樣,已構成商標侵權。
定責:經營者和商鋪業主連帶擔責
在法庭上,被告王某及其代理律師舉證說,紅蜻蜓公司與邦帥公司已經于2006年11月達成和解協議,邦帥公司在賠償10萬元后,將“紅蜻蜓(遠東)集團有限公司”變更為“紅螞螂鞋服(中國)有限公司”。“既然我的‘紅螞螂’皮鞋具有合法來源,要告也應該告紅螞螂公司。”
紅蜻蜓公司指出,“紅蜻蜓(遠東)集團有限公司”是邦帥公司在香港注冊的公司,“在港注冊公司,而后通過授權內地企業進行生產銷售的行為,構成了‘傍名牌’商標侵權。”而王某在該公司更名為“紅螞螂”之后,繼續在店面招牌、票據上使用“紅蜻蜓”字樣,同樣構成“傍名牌”商標侵權。
林某作為營業房業主,并提供了自己的營業執照供王某使用。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實際經營者與業主不一致的,雙方作為共同訴訟人,并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支持了紅蜻蜓公司的訴求,并按照“商標侵權損失無法確定,法庭在50萬元以下酌情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王某和林某共同承擔5萬元的賠償責任以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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