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規定政府工作人員行政告誡3次 將調離崗位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辦事推諉、態度不好,濟南市民只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一經查實,相關責任人將會受到告誡。6日,《濟南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告誡辦法》正式出臺,根據該辦法,累計被告誡三次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將會被調離原來的工作崗位。
十種行為將被告誡
辦法規定,對于行政機關和組織工作人員,有10類行為的,將會受到行政告誡。這10類行為是: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政策規定的;實行首問負責制的機關不遵守首問負責工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不認真執行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工作事項的;無正當理由,累計兩次未按公開承諾時限,辦結有關事項的;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漏辦、誤辦累計兩次及以上的;因工作作風懶散,紀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誤或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執行公務語言不文明、行為粗暴、態度蠻橫、作風武斷,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對行政效能投訴推諉、敷衍,不認真調查或不按規定時限辦結的;工作推諉、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難行為的;其他需要給予行政告誡的。
五種情況相關責任人將被告誡
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和組織有五種行為,對其主要負責人實施行政告誡。這五種情況為:未按規定建立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時辦結制、公開承諾制、效能考評制和失職追究制等8項基本制度,或者未認真執行、落實基本制度的;所屬工作人員工作效率低下、作風懶散、行為粗暴、紀律渙散,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上級或有關部門轉交應當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訴事項,不按規定時限辦結的;不配合或干擾對行政效能投訴事項的調查核實,給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其他需要行政告誡的。
告誡三次調離崗位
辦法規定,行政警告就是行政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尚未達到追究紀律責任,而對其進行勸誡、警告。
受到行政告誡的工作人員,1年內被行政告誡1次的,取消本年度評優資格;1年內被行政告誡兩次或歷年累計被行政告誡兩次的,通報批評;歷年累計被行政告誡3次的,調離工作崗位。
辦法還規定,對于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行政機關和組織工作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日完成投訴調查
辦法規定,只要是行政機關和組織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市民都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受理機關收到投訴后,對需要調查核實的投訴問題,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受理機關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核實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對投訴問題的調查核實,經受理機關分管負責人同意,對投訴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投訴問題,應依法收集證據,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查清事實;調查核實認定的事實,應告知被投訴對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調查核實工作結束后,應形成調查核實書面報告,向受理機關負責人報告。
辦法規定,受理機關應根據調查核實的事實情況,準確區分責任,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相應的處理建議或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應將給予行政告誡或者不予行政告誡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投訴對象。辦法還專門規定,對實名投訴人,受理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決定結果。投訴人對投訴處理不滿意的,可要求受理機關復查或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