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機關規定 執法過錯嚴重直接領導免職
昨日召開的全省公安系統“執法規范化建設、和諧警民關系建設”專題教育整頓活動電視電話會上,通報了近兩年全省公安民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及責任追究的情況,同時出臺《河南省公安廳關于發生民警執法過錯等問題追究領導責任的五條規定》,簡稱“五條鐵規”。
“五條鐵規”明確規定:因執法過錯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執法單位直接領導予以免職;在執法過程中造成非正常死亡的,對執法單位直接領導予以免職,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拒不辭職的,責令辭職或予以免職;擅自設立收費、罰款項目,下達罰款指標,私分、挪用執法辦案暫扣款物,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對執法單位直接領導予以免職;因管理不規范發生嚴重責任事故的,對執法單位直接領導予以免職;使用非執法主體執法辦案或私招濫雇協勤人員的,對執法單位直接領導予以免職。
發生民警執法過錯等問題的,除按照上述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采取組織措施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外,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黨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