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擬規定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綜治考評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納入各地區、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這是今天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中規定的。
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為社會廣泛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此,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受理;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應及時出警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保存相關證據。檢察院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法院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應依法及時審理。家庭暴力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義務勸阻、調解或向公安機關報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納入各地區、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縣級以上政府應指定救助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緊急救助。
修訂草案在全國率先規定,對于流浪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不能及時返家的,救助管理機構和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禁止性騷擾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修訂草案也對禁止性騷擾作了規定并設定了法律責任,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當前,一些地方的基層組織制定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時有出現剝奪或者限制婦女應當享有的經濟權利的現象。修訂草案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或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合法權益的,受侵害婦女可請求政府依法處理,或依法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