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宏寶五金普通高管年薪40萬人民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江蘇宏寶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充分發揮和調動公司高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的提高企業的營運能力和經濟效益,增強公司高管人員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確保公司發展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包括:
(一)公司董事長;
(二)公司總經理;
(三)公司副總經理;
(四)公司財務總監;
(五)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以企業規模與績效為基礎,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收入。
第四條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拉開檔次,杜絕平均主義;
(二)實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
(三)薪酬激勵本著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盡量杜絕短期行為,保障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四)薪酬標準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以經營規模、業績目標、工作能力等為不確定依據,既要有利于強化激勵與約束,又要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對高管人員進行考核以確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機構。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見,審查、確認高管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目標;
(二)檢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三)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薪酬結構和支付方式
第七條 高管人員的薪酬由基薪和效益薪金兩部分組成。
基薪是年度經營的基本報酬,根據公司所承擔的戰略責任、經營規模、經營難度、崗位職責、本公司職工工資水平及其他參考因素確定。
效益薪金是年度經營效益的即時體現,與本制度實施對象的經營成果、工作業績及貢獻掛鉤。效益薪金由基本效益薪金和超額效益薪金組成,按業績完成情況予以發放。如果考核經營指標完成或超額完成,則全額發放給基本效益薪金和按超額比例發放給超額效益薪金。如果考核經營指標未完成或部分完成,則按一定比例扣減效益薪金直至完全扣減。
同時兼任兩種及以上職務的高管人員,根據本制度的規定,按照收入較高的職務領取基薪和效益薪金收入,不重復計算。
第八條 基薪和基本效益薪金標準
(一)基薪標準
1、董事長:18 萬元/年;
2、總經理:18 萬元/年;
3、副總經理:14 萬元/年;
4、財務總監:18 萬元/年;
5、董事會秘書:18 萬元/年。
以上基薪按月支付。
(二)基本效益薪金標準
1、董事長:18 萬元/年;
2、總經理:18 萬元/年;
3、副總經理:14 萬元/年;
4、財務總監:18 萬元/年;
5、董事會秘書:18 萬元/年。
第九條 效益薪金考核標準
(一)如果營業收入及凈利潤均達到當年度董事會下達的指標,則基本效益薪金按第八條標準全部兌現。
(二)在以上二項指標任一指標高于下達指標10%以上時,增加提取基本效益薪金。具體提取方式如下:
1、以上二項指標任一指標高于下達指標10%,但未超過20% (含20%)時,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標準的10%;
2、以上二項指標任一指標高于下達指標20%,但未超過30% (含30%)時,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標準的20%;
3、以上二項指標任一指標高于下達指標30%,但未超過40% (含40%)時,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標準的30%;
4、以上二項指標任一指標高于下達指標40%以上時,但未超過50% (含
50%)時,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標準的40%;
5、以上二項指標任一指標高于下達指標50%以上時,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標準的50%。
單項指標增加數相加為合計增加數。
(三)以上二項指標任一項指標低于下達指標時,扣減基本效益薪金,具體扣減方式如下:
1、以上二項指標任一單項指標低于下達指標10%-20% (含20%),扣減基本效益薪金的10%;
2、以上二項指標任一單項指標低于下達指標20%-30% (含30%),扣減基本效益薪金的20%;
3、以上二項指標任一單項指標低于下達指標30%-40% (含40%)時,扣減基本效益薪金的30%;
4、以上二項指標任一單項指標低于下達指標40%-50% (含50%)時,扣減基本效益薪金的40%;
5、以上二項指標任一單項指標低于下達指標50%以上時,扣減基本效益薪金的50%。
單項指標扣減數相加為合計扣減數。
(四)考核結果為(二)、(三)單項指標增減數相加之和,超過基本效益薪金的部分即為超額效益薪金。
第十條 高管人員成員應按國家有關繳納風險基金的規定,按超額效益薪金的30%轉入經營者風險基金,由公司專項存儲,按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高管人員的風險基金待經營者任期屆滿審計考核通過后統一結算。
第四章 考核與實施程序
第十一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在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后一個月內,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二條 高管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受到公司處分、監管部門通報譴責、罰款等處分及涉及刑事責任的,則扣減全部效益薪金。
第十三條 高管人員在收到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內向董事會提出申訴,由董事會裁決。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將最終考核結果經董事會審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后,由公司統一實施。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股東大會批準后,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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