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有問題七日內可退貨
3月15日起,《揚州市鞋類商品消費爭議解決辦法》正式實施,消費者遇到鞋類商品消費爭議將有具體的參考依據。該《辦法》為揚州工商局、揚州質監局和揚州市消費者協會等聯合制定,對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所購的皮鞋因質量問題(斷底、斷面、噴涂層嚴重脫落等)不能穿著的,在7天內銷售者須全額退款;售價在150元以內(含150元)“三包”期為30天、300元以內(含300元)“三包”期為60天、300元以上(不含300元)“三包”期為90天;在“三包”期內,因質量問題引起脫膠、斷線、掉跟及其他需修理的內容,銷售者應免費予以修理。修理期限一般不超過7天,返回生產廠家修理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在“三包”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穿著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退貨時可按購貨憑證價格每日收取0.5%的折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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