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1月起執行
為進一步強化參保繳費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合理性,青島市根據國務院、省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精神,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了改革,從2006年1月1日開始采用新的計發辦法為企業退休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新標準自2007年1月起執行,補發部分將隨著本人1月份養老金發放到工資存折中。此舉將進一步完善青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據介紹,新辦法規定青島市1998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企業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青島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統一規定執行。1998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使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規定,青島市2006年度按老辦法辦理退休手續的2.47萬企業退休職工需按新辦法重新計發養老金。2005年底前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按原規定辦法計發。
為實現新老辦法的平穩過渡,2006-2010年實行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算,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計發,按新辦法計發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在5年內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均以200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按原辦法計算養老金時相應增加過渡性補貼,過渡性補貼為原辦法基礎養老金和原辦法過渡性養老金之和的5%。過渡期內,新辦法計算養老金時暫予保留過渡性調節金,但計發標準逐年沖減。
據悉,目前青島市已按新計發辦法為2006年度退休的企業人員重新計發了養老金,并重新打印出《退休審批表》,表中詳細列出了退休人員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以及補發待遇的金額和月數。上述人員按規定重新計發基本養老金后,從2007年1月起執行新的基本養老待遇標準,補發部分將隨著本人1月份養老金發放到工資存折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