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上班4月病故鞋業公司賠付兩萬
2007-01-14 10:16:07 來源:星辰在線 中國鞋網 http://m.gdxystc.com/
2006年1月18日,女子陳某與重慶某鞋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從當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鞋業公司聘用陳在重百墊江商場當促銷員。雙方對陳的工資、福利、提成等待遇也進行了約定。
陳從去年1月18日起到2006年4月29日在商場上班,鞋業公司已發給她1至5月工資。陳實際工作4個月,每月工資加提成,平均收入為976元。
4月30日,陳因患肺癌在墊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年7月7日死亡。陳病亡后,她與前夫所生之子和現任丈夫,要求公司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病假工資、生活困難補助金,無果。后墊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鞋業公司支付陳某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病假工資、孩子生活困難補助金等共計23066元。鞋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墊江法院。法院判決
墊江法院審理認為,鞋業公司與陳所簽勞動合同,是雙方平等自愿確立地勞動關系,應合法有效,雙方已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按我國法律、政策之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給陳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病假工資及其生前撫養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墊江法院判決,由鞋業公司支付臨時工陳某的丈夫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病假工資、生活困難補助金等,共計20810.96元。律師點評
重慶中豪律師事務所張世強律師:按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陳某屬于非因工死亡,公司應該賠償陳的病假工資及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難補助金等。
陳從去年1月18日起到2006年4月29日在商場上班,鞋業公司已發給她1至5月工資。陳實際工作4個月,每月工資加提成,平均收入為976元。
4月30日,陳因患肺癌在墊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年7月7日死亡。陳病亡后,她與前夫所生之子和現任丈夫,要求公司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病假工資、生活困難補助金,無果。后墊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鞋業公司支付陳某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病假工資、孩子生活困難補助金等共計23066元。鞋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墊江法院。法院判決
墊江法院審理認為,鞋業公司與陳所簽勞動合同,是雙方平等自愿確立地勞動關系,應合法有效,雙方已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按我國法律、政策之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給陳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病假工資及其生前撫養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墊江法院判決,由鞋業公司支付臨時工陳某的丈夫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病假工資、生活困難補助金等,共計20810.96元。律師點評
重慶中豪律師事務所張世強律師:按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陳某屬于非因工死亡,公司應該賠償陳的病假工資及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難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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