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規定見習期與試用期不違法
編輯:我是一名應屆大學畢業生,已經與北京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家公司的條件讓我比較滿意,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給我規定一年的見習期,同時規定還有半年的試用期,這是怎么一回事?這是否重復了,符合法律的規定嗎?
王洋
答:見習期、試用期是兩個不同概念。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制度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于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后,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習期制并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后即作為正式員工。
像王洋的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并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比绻萌藛挝粌H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系,仍然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后的見習期內,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關于見習期的規定執行。










